新疆师范大学网站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10-19作者:访问量:4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网站群体系建设及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师范大学网站群(以下简称“校网站群”)以“发布信息、传播知识、服务公众、塑造形象”为宗旨,是宣传展示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校网站群由主站和子站构成。主站为新疆师范大学主网站(www.xjnu.edu.cn),子站为校内各职能机构,直属、教辅机构、各学院、各级科研机构等网站。

第四条  学校网站群按照集中建站、分级管理、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通过统一策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视觉形象、统一平台来实现集中建站。

主站与子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主站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信息发布、资源管理,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并提供技术支持;各子站由子站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发布、资源管理和安全性。

建立两级运行维护体系,并明确各网站内容管理与系统维护岗位职责,保障学校网站群持续、安全、稳定运行,提供高效实用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我校网站群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机构。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群内容规划、建站审核、信息发布等事项的协调。

第七条  信息管理中心是网站群系统运行支撑机构,负责网站群系统运行技术支持、建设与运行维护、运维队伍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子站建设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规范,负责各子站的版面设计、内容规划、信息发布等事项。

第九条  建立子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机制。由各单位负责人、中文内容负责人、英文内容负责人(建有英文版的单位)、子站系统管理员等组成网站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网站管理负责人、联络员名单须报党委宣传部、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内容管理与审核

第十条  校内所有网站原则上要求采用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并保持和学校网站群系统的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 网站内容框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各单位网站内容框架按照通用栏目和扩展栏目设置,通用栏目要与学校主站栏目相对应,主要反映各单位对外宣传的共性需求,扩展栏目主要反映本单位个性化宣传工作需求。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流程:本部门及专题网站信息发布流程:信息员起草、送审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

本部门向其他部门或栏目发布信息的流程:信息员起草、送审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并推荐到其他站点或栏目,由其他站点或栏目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各站点内容管理要求内容健康向上、及时准确、安全保密、文责自负。

动态信息应及时上网,各栏目信息应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各站点内容文责自负,并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审核程序发布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明确网络信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学校主站的内容管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子站的内容管理由子站主管单位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制定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联络员)负责信息审核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网站群中建立内容同步机制,保障学校主站与子站资源共享。子站发布的信息经选择后,由子站主动推送到主站相关栏目,经主站审核后发布。

第十六条  在学校主站及子站上转载已公布的信息,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核后发布,并保障有原信息转载授权。在主站和子站上设置的其它网站或网页链接,必须与学校网站群信息宣传定位相符,所有链接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网站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网站群系统管理与维护工作,由网络技术中心承担,确保稳定运行,维护服务及时高效。

第十九条  在学校网站群系统平台上建设子站的校直属单位,负责各自子站的系统维护工作。子站页面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原则上由各主管单位自行承担,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我校网站群以及在校内IP地址范围内自行建立的网站要求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实行网站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网站群安全管理制度。主站及各子站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随时检查网页,发现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网站群运行管理机构要做好安全保障和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系统账户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三条  主站及各子站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

第六章  监控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校网站群运行监控机制,对各站点运行状况、信息维护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校内各单位发布运行报告。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校网站群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子站信息更新频度和发布量、向主站推送信息量、在主站上发布信息量及在重要栏目中发布信息量、站点访问量等指标,均作为网站绩效评估的参考数据。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维护不及时、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大学

 

0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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